佳丽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1月4日,销售家具一批,取得销售额(含增值税)93.6万元。收到A公司的开户银行开出见票即付的汇票一张,注明的出票日期为1月4日,金额为93.6万元。 (2)1月10日,外购用于生产家具的木材一批

admin2015-09-06  35

问题 佳丽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1月4日,销售家具一批,取得销售额(含增值税)93.6万元。收到A公司的开户银行开出见票即付的汇票一张,注明的出票日期为1月4日,金额为93.6万元。
(2)1月10日,外购用于生产家具的木材一批,已付全部价款并验收人库。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款(不含增值税)为40万元,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注明的运费金额为l万元。
(3)1月15日,外购建筑涂料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9万元,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4)1月20日,向供货商承德企业开出一张支票,由于承德企业的名称全称和金额不确定。因此出纳在开出支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金额”。
(5)5月1日,向永和公司销售货物,取得了永和公司开具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为3个月,出票人为永和公司,出票日期为5月1日。
(6)6月15日,支付给招商公司财务咨询费,将永和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招商公司,在背书时,出纳将公司的签章盖在了票据背面“被背书人”处,将招商公司的名称写在了“背书人”处。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题。
关于6月15日佳丽公司进行汇票背书的行为,下列观点正确的有(    )。

选项 A、背书时不应记载背书人,被背书人应记载为“招商公司”
B、公司出纳的背书记载不符合规定
C、该记载会导致此票据不连续
D、该记载会导致承兑人拒绝付款

答案B,C,D

解析 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本题中,出纳所盖的背书人签章和所写的被背书人名称正好相反,此举会导致汇票背书不连续,承兑银行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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