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请比较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概念的不同。[北大2004年研]
请比较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概念的不同。[北大2004年研]
admin
2022-09-19
3
问题
请比较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概念的不同。[北大2004年研]
选项
答案
(1)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并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是指损害事实发生后,法律推定加害人存在过失。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则可被免除责任。这种推定多适用于受损害方不便或难于举证的情况。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明文规定。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完全不同的一种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的一种严格责任。它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行为人所要证明的并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是致害的原因。《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分担受害人的损失不公平,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vt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买卖不成仁义在”,请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法的其他有关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下列选项中,属于单务行为的是()
甲、乙为劫取财物将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于是按照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家人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交钱放人,否则杀死丙。丙的家人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
甲将其所有的住宅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之后,甲又将住宅抵押给丙,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甲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得知甲出售住宅的事实后,不同意甲转让住宅并欲实现抵押权,遭到丁的拒绝。则()。
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主体是双务合同中的()。
在代理人突发急病的情形下,代理人如果不能继续从事代理行为,()。
甲与乙在某影楼拍摄了一组婚纱照。未经甲、乙许可,影楼将他们的一张婚纱照片置于橱窗中招揽生意。一年后,甲、乙发现影楼的侵权行为,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根据有()。
下列各项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是()。
华东大学拟修建文科综合楼一栋,于是通过招标、投标程序选中固星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建造,已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此后,固星建设公司将文科综合楼部分工程交由新华建设公司负责建造,已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是,新华建设公司负责建造的部分工程不合格。对此,下列说法正
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3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对于本案,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随机试题
一患者因外伤造成左胫骨长斜形骨折伴腓骨头颈部骨折,在下列各项中哪几项是恰当的
男,53岁,肝硬化腹片;积液,近1周有发热,腹胀,稍有呼吸困难,腹腔积液较前有所增长,心率96次/分,应用利尿治疗2天后出现沉默寡言,性格改变。合适的诊断是
判定和处理离群值的目的包括()。
在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对地下资源和地质结构情况尽管有所依据,但限于技术能力的局限性,对地下情况有可能认识不足,成为项目的风险源,其主要体现有()。
直流电动机常用于对()较高的生产机械的拖动。
关于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进口日期”栏应填报()。“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应填报()。
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的是()。
下列不属于维新派教育实践的是()。
Employeesareoftensaidtobeacompany’sbiggestresource.Itisequallytruethattheyareitsbiggestliability.Scarcely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