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场为增值税—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与其有关的业务资料如下。 (1)2011年国庆期间,该商场进行促销,规定购物每满100元积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成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2元。某顾客购买了售价1170元(含增值税

admin2014-04-02  18

问题 甲商场为增值税—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与其有关的业务资料如下。
(1)2011年国庆期间,该商场进行促销,规定购物每满100元积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成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2元。某顾客购买了售价1170元(含增值税)的皮包,皮包成本为600元,并办理了积分卡。预计该顾客将在有效期内兑换全部积分。
(2)2012年1月1日该顾客在甲商场选购—件售价160元(含增值税)的上衣,上衣的成本为100元,要求以积分卡中的积分抵付上衣价款。甲商场确认该顾客满足兑换条件。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12年1月1日商场就该事项应确认的收入为(   )。

选项 A、0
B、220元
C、160元
D、136.75元

答案D

解析 按照积分规则,用于抵付上农价格的积分数为80分(160/2),所以甲商场应确认的收入=220×(80/110)/1.17=136.75(元).
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                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6.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2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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