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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公民A在乙国创建了一个工厂,由于A擅长管理和营销,工厂的生意非常好,当地同行业的其他厂商B和C出于嫉妒,于是在一天傍晚,趁A的工厂下班后,B和C纠集了当地一批人放火烧了A的工厂,B和C的行为正好被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D看到。该事件发生后,A非常生气,于
甲国公民A在乙国创建了一个工厂,由于A擅长管理和营销,工厂的生意非常好,当地同行业的其他厂商B和C出于嫉妒,于是在一天傍晚,趁A的工厂下班后,B和C纠集了当地一批人放火烧了A的工厂,B和C的行为正好被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D看到。该事件发生后,A非常生气,于
admin
2016-01-28
25
问题
甲国公民A在乙国创建了一个工厂,由于A擅长管理和营销,工厂的生意非常好,当地同行业的其他厂商B和C出于嫉妒,于是在一天傍晚,趁A的工厂下班后,B和C纠集了当地一批人放火烧了A的工厂,B和C的行为正好被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D看到。该事件发生后,A非常生气,于是找到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对此事件加以处理,结果当地相关部门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以没有证据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件。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国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
B、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D没有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
C、乙国违反了对甲国公民A给予国民待遇的原则,须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D、甲国公民A未用尽当地救济途径,不能寻求甲国的外交保护
答案
A,B,C
解析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外交保护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指一国公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按照外国的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对他进行保护。它实质上是把国家和私人之间的事情转化为两个国家之间的事情。由于它牵涉两个国家,所以行使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利益和地位受到侵害,而且这种侵害可归因于该外国国家并应承担国家责任,倘若受害人的受害行为仅是由外国的私人行为导致,则不得主张外交保护。②受害人必须自受害行为发生时起直到外交保护结束时为止持续地拥有保护国的国籍,也称为“国籍连续原则”。③受害人必须在用尽当地所有行政的、司法的救济手段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国籍国方可进行外交保护,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甲国公民A在乙国的合法利益受到非法侵害,在向乙国相关行政、司法部门请求救济时,乙国相关部门却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就以没有证据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件,可见,A已经用尽当地救济仍得不到帮助,甲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对A进行保护。所以A项正确,D项错误。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第2款规定:“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份作证之义务。”D是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属于外交人员之一。尽管他目睹了这起放火事件,但他没有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B项正确。
国家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是其承担国家责任的前提。乙国的当地行政部门在A向他们请求对此事件加以处理时,却在没有任何调查的情况下,以没有证据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件,严重违反了对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也就是说,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由于乙国当地行政部门属于国家机关,根据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的相关规定,它的行为可以归因于乙国国家,那么在此事件上,乙国国家违反了他本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因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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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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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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