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中错误的有:

admin2015-09-11  27

问题 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中错误的有:

选项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达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B,C

解析 《海牙送达公约》第2条规定,每一个缔约国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根据本公约的规定,接收来自其他缔约国的送达请求书,并予以传递。公约于1991年5月3日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司法部被指定为中央机关以及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传递的文书的机关。故A项表述正确。
    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的规定,如果送达请求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则文书发往国只在其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时才可拒绝执行。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在拒绝执行的情况下,中央机关应迅速通知申请者,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故此B项判断错误,我国法院不得以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而拒绝执行。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制定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C项表述错误。
    该办法第4条规定,对于国外按《海牙送达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注意本题要求选择错误的表述,故应选择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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