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抢劫一案,王某的姐姐系某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王某的哥哥亲眼目睹了案件的发生。则下列关于王某的姐姐、哥哥参加到刑事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3-02-20  24

问题 王某涉嫌抢劫一案,王某的姐姐系某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王某的哥哥亲眼目睹了案件的发生。则下列关于王某的姐姐、哥哥参加到刑事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某可以聘请其姐姐作为本案的鉴定人员
B、王某的哥哥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王某的哥哥的身份具有可替代性
D、王某的哥哥、姐姐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都不可参加到本案的诉讼中

答案2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鉴定人的担任条件以及其与证人的区别。
   A选项,鉴定人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同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件当事人无权聘请鉴定人。本案中,虽然王某的姐姐系某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但作为案件被告人的王某是无权聘请鉴定人的,而且王某的姐姐作为其近亲属应属于回避的范围,所以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A选项错误。
   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是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本案中王某的哥哥目睹了案件的发生,是除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真相的第三人,正是本案的关键证人。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针对B选项的分析,王某的哥哥是本案的证人,因为证人是以知道案件情况为条件的,具有不可代替性,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只要是在刑事诉讼开始以前就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优先地作为证人参加到刑事诉讼中。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涉及回避问题。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件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的原因由《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3l条又增加了应当回避的人员;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由上述可知回避的人员主要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并不包括证人,即证人并不适用回避制度。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优先性等特征方面也不难得出此结论,故王某的哥哥只要符合证人的资格条件,完全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至于王某的姐姐,即使被公安司法机关聘任或指派为本案的鉴定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显然王某的姐姐属于当事人王某的近亲属,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一项的规定,其也应予以回避,。而王某的哥哥作为证人则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王某的姐姐却不可参加到诉讼中。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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