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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3月1日将自己的电脑出售给乙,二人仅口头订立了买卖合同,甲并未将该电脑交付给乙。3月2日,甲将该电脑出质给丙用于借贷,甲丙仅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并未实际交付该电脑。3月3日。甲又与丁约定。由丁以分期买卖的方式购买该电脑,丁当日即支付了首期价款并取走了该电
甲于3月1日将自己的电脑出售给乙,二人仅口头订立了买卖合同,甲并未将该电脑交付给乙。3月2日,甲将该电脑出质给丙用于借贷,甲丙仅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并未实际交付该电脑。3月3日。甲又与丁约定。由丁以分期买卖的方式购买该电脑,丁当日即支付了首期价款并取走了该电
admin
2018-10-17
26
问题
甲于3月1日将自己的电脑出售给乙,二人仅口头订立了买卖合同,甲并未将该电脑交付给乙。3月2日,甲将该电脑出质给丙用于借贷,甲丙仅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并未实际交付该电脑。3月3日。甲又与丁约定。由丁以分期买卖的方式购买该电脑,丁当日即支付了首期价款并取走了该电脑。假设乙、丙、丁三人都是善意的。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乙有权要求丁返还该电脑,因为甲和乙的合同订立在先
B、丙有权要求丁返还该电脑,因为丙的质权成立在先
C、乙、丙二人有权要求甲分别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D、丁已成为该电脑的所有权人
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动产物权的变动和动产质权的设立。在本题中,甲和乙、丁订立的是多重动产买卖合同。这两个合同均是有效成立的,故A选项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当丁从甲处取走该电脑后,丁即成为该电脑的所有权人。D项说法正确。此时,甲丧失了对电脑的所有权,甲无法按时向乙交付该电脑,故乙可以凭借其与甲订立的合同要求甲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又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动产质权自动产交付时设立,故D项说法错误。但在本题中,丙可以要求甲向其交付电脑以设立质权,当丁取得对该电脑的所有权后,丙可以要求甲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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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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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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