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土建与安装工程分别进行招标,其中安装工程招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1)招标方于5月8日(即确定5月23日为投标截止时间)发出招标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由于时间较急,要求各投标人于5月23日之前提交投标文件,并于5月10日停止出

admin2014-05-06  17

问题 某建设项目,土建与安装工程分别进行招标,其中安装工程招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1)招标方于5月8日(即确定5月23日为投标截止时间)发出招标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由于时间较急,要求各投标人于5月23日之前提交投标文件,并于5月10日停止出售招标文件,6家单位领取了投标文件。
    (2)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15%以上一律确定为无效标。招标方请咨询机构代为编制了标底,并考虑投标人存在着为招标方有无垫资施工的情况编制了两个标底以适应投标人情况。
    (3)5月15日投标方通知各投标人,原招标工程中的土方量增加20%,项目范围进行了调整,各投标人据此对投标报价进行计算。
    (4)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可以用抵押方式进行投标担保,并规定投标保证金额为投标价格的5%,不得少于10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时间同于投标有效期。
    (5)按照5月23日的投标截止时间,外地的一个投标人于5月21日从邮局寄出了投标文件,由于天气原因5月25日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本地A公司于5月22日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了本企业的公章并由准备承担此项目的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按时送到招标方。本地B公司于5月20日送达投标文件后,5月22日又递送了降低报价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未对5月20日送达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说明。本地C公司于5月19日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后,考虑到自身竞争实力于5月22日通知招标方退出竞标。
    (6)开标会议由本市常务副市长主持。开标会上对退出竞标的C公司未宣布其公司名称。本次参加投标的单位仅有5个,开标后宣布各单位报价与标底时才发现,5个单位报价均高于标底20%以上,投标人对标底的合理性当场提出异议。与此同时招标方宣布5家投标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此次招标作废,请投标人等待通知,若某投标人退出竞标,其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时退还。三天后招标方决定6月1日重新招标,7月15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本地区无中标单位,由于外地某公司报价最低,确定其为中标人。
    (7)7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中规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8)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将中标工程项目中的2/3工程量分包给某未中标投标人E,未中标投标人E又将其转包给外地区的农民施工单位。
    土建工程公开招标,经资格预审5家单位参加投标,招标方确定的评标原则如下:
    ①采取综合评分法选择综合分值最高的单位为中标单位。评标中,技术性评分占总分的40%,投标报价占60%。技术性评分中包括施工工期、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企业信誉四项内容各占总评分的10%,其中每单项评分满分为100分。
    ②计划工期为40个月,每减少一个月加5分(单项),超过40个月为废标。
    ③设置复合标底,其中招标方标底(6 000万元)占60%,投标方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占40%。各单位报价与复合标底的偏差度在±3%内为有效标,其中一3%对应满分100分,每上升1%扣5分。
    ④企业信誉评分原则是以企业近三年工程优良率为标准,100%为满分,如有围家级获奖工程,每项加20分,如有省级优良工程每项加10分:项目班子施工经验评分原则是以近三年来承建类似工程和承建总工程百分比计算,100%为100分。该项目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得分由评委会专家评出。该项得分:优良率×100+优质工程加分+类工程比×100。如表3一1所示。
   
    事件二:环宇公司考虑竞争对手情况最后报价时将基础工程部分的直接工程费南5 000万元降为4 000万元,并确定措施费为直接工程费的12%,间接费为直接费的10%,利润率为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的8%,税率为3.5%。
    事件三:在施工招标的同时,进行了生产设备公开招标,经技术性评审后,评委会决定从A、B两设备中选定一种。两种设备商务性评审主要考虑设备的资金时间价值。设备A使用寿命期为6年,设备投资10 000万元,年经营成本前三年均为5 500万元,后三年均为6 500万元,期末净残值为3 500万元。设备B使用寿命期为6年,设备投资12 000万元,年经营成本前三年均为5 000万元,后三年均为6 000万元,期末净残值为4 500万元。该项目投资财务基准收益率为15%。
    问题:
说明重新招标的法律规定。指出本案例中不正确的处理方法。

选项

答案(1)重新招标的法律规定 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据《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一般是有效投标人不满3家,缺乏有效竞争。有下列情况发生也可以重新招标:①投标人不合格;②未按规定投标;③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④投标人资质伪造;⑤伪造、变造投标文件;⑥投标人给予招标人报酬或利益;⑦投标人拒不接受对计算错误纠正的;⑧所有投标价格高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重新招标应经管辖权所在地管理机构批准。 (2)本案例中不正确的处理方法 第(1)条,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 至停售之日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2)条,编制两个标底不符合规定,应当只编制一个标底。 第(3)条,改变招标工程范围应在投标截止之日1 5个工作日前通知投标人。 第(5)条,5月25日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A公司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为无效文件。B公司报送的降价补充文件未对前后两个文件的有效性加以说明为无效文件。 第(6)条,招标开标会应由招标方主持,开标会上应宣读退出竞标的C单位名称而不宣布其报价。宣布招标作废是允许的。 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归还。重新招标评标过程一般应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 第(7)条,应从7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天内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提出将投标保证金当作履约保证金使用的提法不正确。 第(8)条,中标人的分包做法,以及后续的转包行为是错误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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