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系广州某音乐学院应届毕业生,因很快要到美国留学,便于2010年8月10日将自有的一架价值30000元的钢琴交由广州一同学罗某保管,并嘱咐:“我明天就去美国了,钢琴你先替我保管好,如果两年后我还没回国,钢琴就送给你。”罗某点头应允。2012年7月25日,

admin2019-11-12  30

问题 熊某系广州某音乐学院应届毕业生,因很快要到美国留学,便于2010年8月10日将自有的一架价值30000元的钢琴交由广州一同学罗某保管,并嘱咐:“我明天就去美国了,钢琴你先替我保管好,如果两年后我还没回国,钢琴就送给你。”罗某点头应允。2012年7月25日,熊某从国外回到广州,在与罗某相聚时向其索要钢琴。罗某则认为熊某在国外已快满2年,估计会继续留在国外,钢琴肯定会归自己所有,早已于3个月前将钢琴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彭某,随后彭某将钢琴作为结婚礼物送给其外甥女。
    问题:(1)熊某与罗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彭某能否取得钢琴的所有权?为什么?
    (3)罗某出售钢琴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不生效,因为该赠与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本案中,熊某两年后不回国这一条件没有成就,因此他与罗某之间的赠与合同不能生效。 (2)彭某能够取得钢琴的所有权。因为彭某符合《物权法》第106条中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权处分人已经将钢琴交付给彭某,彭某也支付了合理价格,故彭某能够取得钢琴的所有权。 (3)属于。因为熊某与罗某之间存在着保管合同的债权关系,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罗某无权处分熊某的财产,构成了侵害熊某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熊某又可依侵权行为的规定向其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故罗某出售钢琴的行为构成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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