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甲、乙、丙三人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

admin2015-06-14  23

问题 (2005年)
    甲、乙、丙三人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保证人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为什么?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选项

答案(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B公司与丁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不能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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