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admin2015-06-30  24

问题 试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选项

答案(1)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2)国民待遇原则。《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境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将来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而不管他们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营业所。 (3)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但应注意的是,该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是不适用的。 (4)强制许可原则。为了防人可能对专利权加以滥用(如在法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且不允许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 (5)专利、商标独立原则。《巴黎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不同成员国对同一发明创造批准给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彼此独立、互不影响的。 (6)临时性保护。《巴黎公约》第11条规定:公约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性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期限相同。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h9a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国际私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