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光、孙明和孙军的父母早年去世,孙光于1965年与陈芝兰结婚,1968年生一子名孙承熊,孙光与陈芝兰于1970年离婚,其子由陈芝兰抚养,孙光按月付给15元抚养费。后陈芝兰带子与张汝风结婚,孙承熊改姓张,名张承熊。孙光一直未婚,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1995年

admin2016-06-13  30

问题 孙光、孙明和孙军的父母早年去世,孙光于1965年与陈芝兰结婚,1968年生一子名孙承熊,孙光与陈芝兰于1970年离婚,其子由陈芝兰抚养,孙光按月付给15元抚养费。后陈芝兰带子与张汝风结婚,孙承熊改姓张,名张承熊。孙光一直未婚,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1995年孙光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其遗留的财产主要是十万元存款,孙军处理完丧事后,将孙光的十万元遗产分给其兄孙明三万元,其余由孙军占有。1996年底,张承熊得知其生父孙光去世,其叔父将遗产分光后,请求孙军将其父遗产交出,孙军认为:张承熊已更名改姓,无权继承孙光的遗产,拒绝交出,为此张承熊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1)孙光的遗产应按什么方式继承?
  (2)张承熊是否有权继承孙光的遗产?
  (3)为什么?
  (4)孙光的遗产应怎样分割?

选项

答案(1)孙光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2)孙光的法定继承人有张承熊、孙明和孙军,但张承熊是孙光的亲生子女,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孙明、孙军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为此,孙光的遗产应由张承熊继承。 (3)孙光的儿子虽然改姓张,但并不影响其与生父的血缘关系,孙军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4)考虑到孙光离婚后,长期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应当适当分给孙军部分遗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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