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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请分析 何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请分析 何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admin
2017-08-18
25
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请分析
何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选项
答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棚,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上述人员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自首: 其一,犯罪分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其二,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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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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