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6-03-10  24

问题 下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两项无效理由,在口头审理时可以放弃其中一项无效理由
B、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
C、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提交修改之日起无效
D、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

答案A,B,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2节中规定,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审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对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示有和解愿望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已届满。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多项外观设计中的部分项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由此可知,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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