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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20题)
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20题)
admin
2018-07-03
25
问题
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20题)
选项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合同无效,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无论不当得利人是谁,均应予以返还,这里并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因为,民法通说认为,不当得利的性质是事件。尽管发生不当得利的原因有事件也有行为,但是,不当得利的形成都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不是由受益人的意志决定的,即不管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主观状态如何,并不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制裁受益人的行为,而是为了纠正已经形成的一种不正常、不合理的利益状态。其内在逻辑在于,事件或行为都可能引起不正常、不合理的利益状态,即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本身作为法定之债的一种,是事件。理解的关键在于,要将不当得利这种事实上的不合理的利益状态与引起这种利益状态的原因相区分。由此,只要构成不当得利,不管得利人是谁,受损人均可主张返还。所以,本题ABD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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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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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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