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

admin2014-02-10  23

问题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选项

答案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物还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1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题中双方对于支付价款的时间明确约定为货到付款。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时货物还未到达甲公司,甲公司不应当付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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