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余某、张某、程某、姚某投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营美容产品。2013年7月,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调查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3年9月,股东张某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100万元资金转出,经公司催告后,在合

admin2015-07-28  25

问题 2012年2月,余某、张某、程某、姚某投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营美容产品。2013年7月,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调查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3年9月,股东张某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100万元资金转出,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限制;
  (2)2014年5月,公司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决定吸收合并B公司。股东程某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同时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10%的股权。被A公司拒绝;
  (3)2014年7月,A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决议为股东姚某向银行的2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4)2014年12月,聘任郭某为公司独立董事,已知郭某系A公司业务经理徐某的胞弟;
  (5)2015年1月,董事汪某从公司离职,2015年5月,汪某将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占公司股份8%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左某;
  (6)2015年4月,股东余某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对股东张某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限制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股东程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为股东姚某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郭某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并说明理由。
  (5)汪某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左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股东余某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公司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限制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程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3)董事会通过为股东姚某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 (4)郭某不可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5)汪某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左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董事汪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距离离职不足6个月,所以不符合规定。 (6)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股东余某的诉讼请求。根据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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