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套红木家具赠与乙。在乙出国研修两年的期间,甲突遭意外而身亡。甲死亡一年之后,乙才结束研修回国并得知甲去世。又过了半年,乙获知甲曾有遗嘱,将其一套红木家具遗赠给自己,便找到甲的继承人索要。甲的继承人以遗产已实际分割完毕,且当时乙

admin2012-08-25  34

问题 甲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套红木家具赠与乙。在乙出国研修两年的期间,甲突遭意外而身亡。甲死亡一年之后,乙才结束研修回国并得知甲去世。又过了半年,乙获知甲曾有遗嘱,将其一套红木家具遗赠给自己,便找到甲的继承人索要。甲的继承人以遗产已实际分割完毕,且当时乙未予主张应视为放弃,故不同意乙的要求,因而产生纠纷。问:
    (1)甲的遗赠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于甲死亡一年半后表示接受该遗赠是否有效?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的遗赠有效。 理由: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本案中,甲立下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套红木家具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乙,在继承法中应属于遗赠,甲的遗赠行为是有效的。 (2)乙的表示是有效的。 理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乙虽然是在甲去世后一年半才提出遗产要求的,但他的要求是合法的。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乙是在回国半年后才得知甲有遗嘱的,所以从乙知道甲立有遗嘱时起算两个月内作出表示即是合法的。因此,本案中乙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乙作为受遗赠人,有权取得甲的该套红木家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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