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卷二第35题)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37

问题 (2016年卷二第35题)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B、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C、第三人知道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D、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和被代理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代理人的权限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志。代理权终止后,这种关系就不存在。如果被代理没追认的话,自然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经过了被代理人的追认,那意味着被代理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后果,此时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那意味着第三人也有过错,此时应当由第三人和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此时第三人和行为人的过错是相关联的,故此种责任为连带责任。故选项A、B、C正确,符合题意;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SHC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