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特点与分类。[中山大学2009年研]

admin2022-09-19  34

问题 民事责任的特点与分类。[中山大学2009年研]

选项

答案(1)民事责任的本质: ①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结合而成。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的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唯有与民事责任相结合,民事权利才会受到责任关系的保护。 ②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民事权利系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种因素构成。法律上之力是指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受法律及整个国家机器的支持与保障。 ③民事责任是联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民事责任伴有诉权,使民事权利得以有法律上之力,并能发挥其保护民事权利的功能。因此,国家公权力的活动形式,如诉讼、裁判、破产、强制执行等,必以民事责任为发动之根据。 ④民事责任是一种特别债。近代民法之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特殊性在于: a.这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发生非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是出于民法的直接规定。 b.民事责任以有效的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这种法律义务可以是出于合同约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有义务即有责任,无义务即无责任。 c.民事责任以义务的不履行为停止条件。此条件成就前。责任关系虽已存在,但未生效,即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d.民事责任的内容与普通债不同。为赋予权利人法律上之力,使之能够强制义务人为特定行为,包括:实际履行义务、返还财产、停止侵害行为、恢复财产之原状、赔礼道歉、恢复权利人的名誉、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 e.民事责任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表现为由法院作出裁判,强制义务人履行或由执行机关强制执行。 (2)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法律后果,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是责任人向国家和社会承担的责任。 ②民事责任主要以赔偿、补偿权益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责任的内容是赔偿、补偿受害的一方当事人所受的损害,恢复其权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赔偿、补偿的给付利益也直接由受害方当事人受领,而不是上缴给国家。 ③民事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一般都包括当事人过错,当然也有不以当事人过错为要件的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依据,但民事主体具有的过错的轻重与最终确定的民事责任轻重无关,这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确定存在不同。 ④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民事责任的私法性质还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承担可以由当事人依法协商。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以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赔偿损失,不适用违约金,相反亦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当事人也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协商确定并承担侵权责任。 ⑤民事责任有独立性和实现上的优先性。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互独立,不能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代替其他责任,反之亦不行。另外,相较于其他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在实现上具有优先性。根据《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RE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