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合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万元,以一辆奥迪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合伙企业又以该车质押向E借款1万元。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E的途中,车撞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同时车也

admin2015-09-11  29

问题     A、B、C合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万元,以一辆奥迪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合伙企业又以该车质押向E借款1万元。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E的途中,车撞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同时车也受损。后经合伙企业同意把该车送修,修理费2万元,未付修车款,车被H修理店留置。
    问题:
被撞伤的L住院费1万元,有无优先受偿权?假使L正好也欠合伙企业1万元贷款未付,则合伙企业能否主张抵销?

选项

答案无优先受偿权,合伙企业不能主张抵销。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金(住院费)并没有被法律规定为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因而其无优先受偿权。但是,债务人合伙企业也不能主张抵销。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与借贷之债不属于同一品质,同一种类之债,故不能适用单方抵销。《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定一致,也可以抵销。”依据这样的规定,享有法定抵销权的前提是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而与一般的财产债权不属于同一品质、种类的债权,当事人一方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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