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7-05-25  35

问题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乙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丙作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乙的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效力优于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丙的优先购买权。所以选择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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