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于199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998年甲的父母出资为甲购买一套两室的住房,产权人为甲,其父母有一书面说明,该房是给甲个人购买的,但可以由甲一家三口居住。为此,乙对其公婆很有意见,导致关系恶化。2007年甲的父母又赞助甲10万元购买一辆汽车,为避免

admin2012-08-25  27

问题 甲与乙于199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998年甲的父母出资为甲购买一套两室的住房,产权人为甲,其父母有一书面说明,该房是给甲个人购买的,但可以由甲一家三口居住。为此,乙对其公婆很有意见,导致关系恶化。2007年甲的父母又赞助甲10万元购买一辆汽车,为避免矛盾加深,这次没有说明是否为甲个人购买,但产权人仍为甲。2009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乙提出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甲父母为甲购买的房产和汽车。问:
    (1)甲的父母为甲出资购买的房产可否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2)甲的父母为甲出资购买的汽车可否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不可以。 理由:关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权属和分割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应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二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可见,本案中的情形属于该法规定的第二种情况。本案中,当事人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为甲购置房屋出资,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该房产赠与甲一方,因此,该房产应属于甲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2)可以。 理由: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一,工资、奖金;其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其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甲父母为其出资购买汽车,产权人也是甲,但是该赠与的接受是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甲的父母对该出资并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甲一人,因此应当依法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依法予以分割。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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