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卷二第83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专利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17

问题 (2012年卷二第83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专利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专利的获得和专利权的享有,不应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还是本国生产的不同而受到歧视
B、治疗动物疾病的外科手术方法可以被排除在可享专利性以外
C、专利权可享有的保护期间,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的20年期间届满前不应终止
D、对撤销或取消专利的任何决定,均应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

答案A,B,C,D

解析 A.B.TRIPS第27条“可享专利的主题”规定:“1.在符合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前提下,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是新颖性的,包含创造性,并且能在产业上应用的,都可以获得专利。在符合第65条第4款、第70条第8款和本条第3款规定的前提下,专利的获得和专利权的享有,不应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还是本国生产的不同而受到歧视。2.各成员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有必要制止某些发明在其领土内进行商业上实施的,可以将这些发明排除在可享专利性以外,但是以这种除外并非仅仅因为法律禁止实施为限。3.各成员还可以将下列各项排除在可享专利性以外:(a)医治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故选项A、B正确,符合题意。
    C.TRIPS第33条“保护期限”规定:“可享有的保护期限间,自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20年期间届满以前不应终止。”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TRIPS第32条“撤销或取消”规定:“对撤销或取消专利的任何决定,均应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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