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卷三200

admin2013-11-05  26

问题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57题题)

选项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6条和第68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本题中,交货期在前的煤矿交付的煤有质量问题,履行债务不符约定,热电厂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故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B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受损的他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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