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上市公司甲(简称“甲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要点如下: (1)甲公司以其截至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全部资产、负债扣除截至该日经审计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对应的等值现金之后的剩余部分,与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左 某持有的以截至基准

admin2016-04-18  24

问题  2015年4月,上市公司甲(简称“甲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要点如下:
  (1)甲公司以其截至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全部资产、负债扣除截至该日经审计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对应的等值现金之后的剩余部分,与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左 某持有的以截至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甲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213844.04万元,负债总额为170132.11万元,净资产为43711.93万元;甲公司总资产评估价值为21471 8.87万元,总负债评估价值为160638.05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54080.82万元,扣除截至基准日经审计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对应的等值现金11284.09万元之后,置出资产作价42796.73万元。乙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123506.09万元,负债总额为65716.45万元,净资产为57789.64万元;乙公司100%股权评估值为376633.81万元,注入资产作价376633.81万元。
  (2)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确定,即7.42元/股。
  (3)左某以其通过上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价格42796.73万元和现金41 300万元作为对价,受让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29.99%的股权,即87014875股。
  (4)为提高本次重组绩效,增强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甲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103000万元;所募集资金用于甲公司的新生产项目。本次发行股份按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确定,即7.42元/股。
(5)左某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重组后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乙公司股份仅8个月的股东丙公司和丁公司承诺,重组后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乙公司的其他股东承诺,重组后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2015年5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批准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的股东所作的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左某及其一致行动人所作的承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②丙公司和丁公司所作的承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乙公司其他股东所作的承诺符合规定。乙公司其他股东并未出现上述两种情形,亦非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其通过本次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G7n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