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国有企业2004年8月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程序,甲、乙、丁是本企业的债权人,丙是本企业的债务人。则该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的是:

admin2009-04-14  35

问题 某大型国有企业2004年8月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程序,甲、乙、丁是本企业的债权人,丙是本企业的债务人。则该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的是:

选项 A、2004年6月对甲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B、2004年1月对乙的未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C、2003年7月放弃了对丙的债权
D、为了正常经营,2004年9月对丁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答案2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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