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54题)

admin2017-03-16  20

问题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54题)

选项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如果纳税人仅仅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但是,事后很快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应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甲(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商定逃税仅仅是单位犯罪的预备,甲指使财务人员申报时进行隐瞒,已然是单位开始实施逃税罪的着手,此时单位的逃税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黄某违背单位意志,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未得逞,因而成立犯罪未遂。
    另外,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职工违反单位的意志,主动中止单位犯罪的情况。由于职工的这一行为没有获得单位的许可,不体现单位意志。应当对此分别进行评价。所以,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A项正确。
    选项B:乙抢夺邹某现金,但抢到手后发现是假币,由于假币仍然是财物,所以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选项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由于拐卖儿童罪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以控制被拐卖儿童为既遂。所以,即使丙将婴儿送回,也不构成犯罪中止。
    选项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这是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这是指犯罪对象没有错误,但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的情况。对这种因果关系的错误可以理解为:被害人终究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死的,但死法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本案中,胡某的死亡仍然是因为丁的开枪行为导致的,所以丁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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