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庆贺小红的12岁生日,小红的姑姑给她买了一把价值500元的古筝,生日后不久,小红在学校里以古筝交换14岁的同学小杰的价值100元的电动玩具1个。3个月后,小红的母亲知道此事,将电动玩具返还给了小杰,并要求小杰返还古筝,小杰拒不返还。问:小红的母亲要求小杰

admin2013-08-14  63

问题 为庆贺小红的12岁生日,小红的姑姑给她买了一把价值500元的古筝,生日后不久,小红在学校里以古筝交换14岁的同学小杰的价值100元的电动玩具1个。3个月后,小红的母亲知道此事,将电动玩具返还给了小杰,并要求小杰返还古筝,小杰拒不返还。问:小红的母亲要求小杰返还古筝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选项

答案(1)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互相交换的标的物的数额较大,并非日常生活所需,该交易与当事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的有效合同的范围。因此,本案中两个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互易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2)本案中,小红的法定代理人于3个月后知悉互易行为,其可以拒绝追认该行为。小红母亲主动将电子玩具退还,并请求小杰将古筝退还,上述请求权的行使应该推定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互易行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双方自然互负恢复原状义务,因此,小红的母亲请求小杰返还古筝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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