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下案例,说法正确的是( )。(1)某区教育局为整顿全区中小学教育设施混乱的状态,经局党委讨论同意设立一个综合设备处,授权该处以该处的名义独立负责各学校的教育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日常维护,某学校认为该处行为其实是以管理之名义行索贿之便利,遂将该处

admin2012-12-29  29

问题 针对以下案例,说法正确的是(     )。(1)某区教育局为整顿全区中小学教育设施混乱的状态,经局党委讨论同意设立一个综合设备处,授权该处以该处的名义独立负责各学校的教育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日常维护,某学校认为该处行为其实是以管理之名义行索贿之便利,遂将该处告上法庭。(2)某乡镇企业在县政府的企业规划整改中,被县政府勒令与另一企业合并,由乡政府署名下发文件并负责实施,企业职工们不服,联名将县政府告上法庭。(3)某沿海开放城市市政府依据外经贸部下发的部门规章内设外资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越权实施行政行为导致市政府被诉。

选项 A、(1)中被告应该是教育局和该综合处
B、(2)中被告应该是县政府
C、(3)中被告不应该是外资管理办公室的看法是正确的
D、(3)中如果该办公室设立的依据不是部门规章而是市政府的决议,则被告应该是市政府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该法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该法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在本题中,(1)适用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适用第19条的规定,(3)适用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答案D正确适用第20条第2款和第21条的规定,应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9K3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