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包括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总时间为150分钟,建议阅读资料为40分钟,作答时间为110分钟,总分100分。 2.请在答题卡上指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报考部门,填涂准考证号。考生应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作答,未在指定位置作答的,不

admin2013-02-25  20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包括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总时间为150分钟,建议阅读资料为40分钟,作答时间为110分钟,总分100分。
2.请在答题卡上指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报考部门,填涂准考证号。考生应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作答,未在指定位置作答的,不得分。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该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
资料l
2012年5月13日母亲节当天,在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下称“中山一院”)进行的器官捐献移植手术中,小田干留下的器官和眼角膜使5人得到了及时救治。袁德珍捐亡儿器官救5人的义举感动了无数人,但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折射了我国目前器官捐献所面临的尴尬和困境。
长期以来,我国器官捐献的发展一直举步维艰。据卫生部统计数据,我国目前约有150万患者急需器官移植,但受捐赠器官少的制约,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为l万余例。我国是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负责此次小田干器官捐献移植手术的中山一院副院长何晓顺说,我国每年死亡人数900多万,其中比较适合器官捐献的如因交通意外、中毒、脑出血等死亡的潜在捐献者占近四成,也就是说理论上有300多万人是可以进行器官捐献的,然而实际上我国每年捐献器官很少。
中山大学眼科中心陈家祺教授也表现出同样的无奈。现年73岁的他从医50余年。自他从事眼科工作的那一天起,就知道国内眼科专业存在着一个难题—角膜材料稀缺。他说,从技术上讲,我国角膜移植手术已经很成熟,但是如果没有角膜材料,再好的技术也派不上用场。很多患者在黑暗中焦急地等待着。
另一方面,在器官供求紧张的背景下,却存在着部分器官的浪费。目前世界上已能成功进行的器官移植包括心脏、肾脏、肝脏、胰、肺、小肠以及腹部多器官联合移植等。由于我国医疗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问的差距,“现在不是每一种器官都可以移植。”何晓顺说。
资料2
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在此原则上,如何区别于器官买卖,这是对经济困难器官捐献者家属进行救助过程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进行器官捐献可以减免捐赠者一些医疗费用和丧葬费,这是国际惯例,没有争议。现在的社会救助是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的,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决定给不给救助,给多少。”何晓顺说。
以小田干的器官捐献为例。深圳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赵丽珍说,小田干之前的手术费用总计大概是五六十万元,扣除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还有近6万元的欠费。对此,红十字会会通过自身的专项救助资金和社会募捐帮忙筹集。
“我们要做到既不是‘人去财空’也不是‘人去财来”’,负责此次小田干器官捐献的深圳市红十字会协调员高敏说,“对器官捐献者家属的人道救助更应该是一种长远关怀”。
高敏说,2011年深圳市首例多器官捐献者张章的亲属患鼻咽癌住院,因家庭困难,深圳市红十字会主动帮助其申请医疗救助。同时,深圳市红十字会在征得家属同意后,还为深圳市400多名器官及遗体捐献者建立了网上墓园,以示纪念。赵丽珍也表示,今年将提议申请在深圳市中心公园建立器官捐献纪念园和纪念碑,缅怀捐献者的义举和爱心。
据李劲东介绍,广东省早在2008年就在广州等城市建立了广东省器官捐献纪念园。
资料3
2010年,卫生部公布了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名单及其相应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全国31个省份的163家医院名列其中。然而,据深圳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赵丽珍介绍,许多潜在的捐献者其实都来自“非移植医院”,即163家具有移植资质医院之外的医院。
何晓顺表示,我国器官捐献者大部分初访单位是在基层医疗机构。“遭遇车祸、脑外伤等意外后,许多人由于病情严重,不可能全都送到大医院,而往往会就近到基层医疗机构救治,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和环境相对较差,对器官捐献知之不详,对供体的维护也缺乏必要的经验。”何晓顺说。
为此,赵丽珍提议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将这些“非移植”医院纳入到捐赠医疗管理体系当中,进行评估考核。“若不进行进一步的制度完善,许多医院就会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积极性不高。有时候专家组到一些医院评估潜在捐献者的条件,他们甚至会认为这是在干扰他们正常的医疗秩序而不予配合。”
广东省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办公室主任李劲东说,“非移植”医院首要责任是抢救生命,在当今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其对器官捐献的不配合可以理解。“这就需要卫生部和红十字会制定更严谨的器官捐献流程,将器官捐献纳入到对这些医院的评级考核中。”
据李劲东介绍,在国外的一些医院,主治医生在通知病人家属患者病危、没有生还希望时,还须告知家属器官捐献事项,由家属决定捐献与否。“主治医生要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就会受到处罚,严重的会被取消处方权。”
资料4
据卫生部统计,中国每年约有150万的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是每年仅1万人能够接受移植手术,器官缺乏是主要原因。
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副主任、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高翔说,美国器官移植的等待者和器官捐献者之间的比例为5:1,英国为3:1,而我国高达150:1,差异悬殊。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曾表示,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主要使用死囚器官作为尸体器官来源的国家。长期以来,超过90%的尸体器官源于死刑。
器官移植多来源于活体器官和尸体器官。截至2009年年底,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有超过65%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于死刑。
黄洁夫说,2007年,死刑纳入最高院核准,“这几年,每年死刑都是成倍下降”。黄洁夫在其一篇论文中表示,如果继续依靠死囚器官,而不努力地去建立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移植体系,我国的器官移植发展就将面临无源之水的困境。“取消死囚器官捐献这一承诺,代表了政府层面的决心。”黄洁夫同时表示,死囚器官的真菌感染率和细菌感染率很高,这也是导致我国器官移植长期存活率低于世界先进水平的主要原因。
其实,我国对死囚器官捐献采取自愿原则。
1984年10月9日,两高四部等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明确,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经家属同意利用的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但国际社会却对此存在担忧。他们担忧在被囚禁的环境下,死囚很难保证真正自愿选择的自由。
资料5
在器官资源短缺,供求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无偿捐赠的器官如何公正、公平地分配到真正有需要的人身上,而不完全由医院、医生决定甚至被非法器官中介用来牟利,成为有意捐献者最担心的问题之一。
广州市社情民意研究中心今年5月份的一项调查显示,l000多名受访者中,逾八成担心捐献的器官有可能被拿去买卖。小田干的事情被媒体报道后,一些网友也表示很关心“小朋友的器官捐献给了谁,究竟是谁在受益?”
为保证患者公平地得到器官供体,2011年,卫生部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在全国163家拥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试点“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卫生部要求公民捐献的器官通过此系统进行统一分配。
何晓顺说,本次小田干器官捐献的5个受体的筛选也都是通过此系统完成的。按照区域优先的原则,在输入血型、身高、体重等数据后,系统通过电脑自动筛选排序产生受体名单,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据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在今年3月份举行的全国器官捐献试点总结会上披露的数字,自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总会与卫生部正式启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开始,截至2012年3月,我国共完成器官捐献207例,捐献大器官546个,挽救了500余个垂危的生命。
但是,正如有关专家所说的那样,我国的器官捐献目前还“仅仅是迈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资料6
我国每年约有150万患者需要器官移植,而每年器官移植手术1万例左右。为改变器官供求比悬殊局面,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总会与卫生部启动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运而生。
协调员主要是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目前,我国有专职和兼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近600人,由红十字会统一负责组织开展工作。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医务部床位协调办公室工作的刘红是一名兼职协调员。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以肾脏移植专科在全国闻名,每年会接收大量等待肾脏和其他器官移植的患者,是山东省13家设有器官捐献协调员的试点单位之一。
从医20多年的刘红,之前在胸外科和重症监护室做过护士长,对治疗方面“不陌生”,但对器官捐献协调员这个职业,她是在2010年7月参加全国第一期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培训班后才有所了解。
作为兼职器官捐献协调员,刘红除了宣传工作,最重要的是发现潜在器官捐献者,即器官功能状态良好而生存无望的患者。
一早,刘红要在医院的查询系统检索当天医院下达病危通知的病人名单和基本信息。器官捐献的要求比较严格,年龄限制一般在5岁至60岁,还得评估器官情况。刘红首先要对病人进行筛选,然后向主治医师咨询病人具体情况。这是一份困难的工作。美国临床数据显示,通常只有1%的死亡病例适合捐献器官,4%~5%的病例适合捐献组织如眼角膜。此外,在中国这样一个”完尸”观念占上风的社会,即使发现潜在器官捐献者也未必能实现最终捐献。
每次与家属谈器官捐献这个问题,刘红都感觉很难。每一例都有无法言说的痛苦,看见那些悲痛的家属,她感同身受。
刘红说,有些家属担心,一旦同意器官捐献,医院就会放弃治疗。因此,她一般在家属已签好拒绝治疗同意书之后才去与他们接触。
“状态很好的潜在器官捐献者,多数是突发病变,家属没有思想准备,心理状态极其悲痛,甚至不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跟他们讲器官捐献,不合时宜。”刘红说。从事这项工作以来,刘红接触了多个具备潜在捐献条件的器官捐献者,但一个都没成功。
据了解,实行人体捐献试点工作以来,山东省只有9例捐献。
山东省红十字会器官捐献负责人杨广宁说,潜在捐赠者亲属拒绝的理由五花八门,但主要是因为传统观念。“中国传统观念要完尸,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传统观念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人体器官捐献。”杨广宁说。.
刘红说,有一位23岁女孩,因急症生命垂危,是很好的潜在器官捐献者。经与家属反复交流,女孩母亲表示同意,但由于孩子病危后家属给女儿结了一门阴亲,男方家表示“身上不能有刀口”,最后只能作罢。
此外,很多医生还没形成器官捐献概念,或因担心引发医院与患者间矛盾,不能及时上报潜在捐献者信息,使得发现渠道不顺畅,降低捐献概率。
资料7
通过一位卧底网友,杭州非法肾源供养基地事件进入大众视野,当地公安机关介入,捣毁窝点,30多人被救出。
卖一颗肾3.5万元,买一颗肾20万至50万元,卖肾者多为90后,有的为还债,有的希望给女友买个手机,有的希望拿到钱以后去开店,去参加选秀比赛,从接头到体检、配型,过程细节令人震惊。
合法器官移植之外,器官买卖呈现的是一幅巨大而特殊的图景。这些年,人体器官买卖案时有发生,网络上,求购、出售肾源的各种信息刺激眼球。它们在大多数人的生活之外,但对于参与其中的人,混杂着生存、利益、伤害等各种问题。
人体器官移植供需不平衡是全球性的,中国的缺口尤其大,这是器官买卖活动滋生的总体背景。因此,器官买卖案件发生时,有很多声音呼吁器官买卖要合法化,理由主要是两条:双方自愿即可;不允许器官买卖,绝大多数病人将会因为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去。也就是说,如果器官买卖市场化,很多问题就不存在了
我们认为,器官买卖必须禁止。器官买卖,本质上是把人体当作商品,这是对人格尊严的亵渎。而且在目前供需格局下,放开器官买卖将不可避免地释放出人性之恶,导致疯狂、暴力乃至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正因为此,一些国际公约,我国的刑法,乃至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禁止器官买卖的严之又严的规定。
在买卖关系的供需模式下,有钱人可以购买器官而获得延续生命的机会,而贫穷的人不得不在困顿的条件下出售自己的器官,买卖双方的身份是被固定的。而且,在交易状态下,提供器官的一方受到诸多限制,很难说这是真正的自由。
血液也不是可以买卖的商品,哪怕有一些地方面临血荒,但政府建立免费捐赠、安全存储的资源库,完善捐献和分配网络体系,加强管理,人类生命对血液的需求并没有出现致命性的危机。器官移植只能建立在自愿无偿的捐献基础上,一切方式都要放在这一前提下来检视。
器官买卖根本不是一个合不合法化的问题,而是很多应该管住的问题并没有管住,暴露出社会管理的诸多漏洞。
人体器官地下黑市交易活跃,网络上的信息那么多,这样呈现组织特征的非法行为难道没有被有关方面注意到,而需要靠网友卧底或记者暗访才能发现和揭露?器官来源审查也是问题。器官买卖之后必定要走上手术台,跟医院发生联系。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医院进行器官移植需登记审查。如果审查严格,一些问题不难在医院这个环节被发现。
器官问题有伦理的、法律的以及社会观念等诸多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器官非法交易行为的存在乃至猖獗,事实上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检验着社会管理的成效,社会管理的相关系统是否在正常发挥作用。.
资料8
器官移植被称为“21世纪人类医学之巅”,其诞生与发展,给众多身患器质性病变的患者带来了福音。然而,器官移植在极大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众多负面问题。人体器官买卖就是其中最棘手的一个。
与近年来的器官移植技术发展必然相伴的是,医疗临床上对供体器官的需求越发强烈。人体器官买卖已成为困扰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健康发展的最重大隐患,如何应对人体器官买卖带来的挑战,已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从伦理上说,器官移植是以牺牲一个个体的利益为代价,来拯救另一个个体的生命。其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基础,在于建立在器官无偿捐赠基础之上的利他性。正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学者雷尼•福克斯(ReneeC.Fox)指出的,“人体器官从一开始就不是偶尔为之的,也不是可有可无的;人体器官的移植建立在这样的一种信念之上,即人体和无偿捐赠器官都是难能可贵的,不能商品化……尽管器官移植有时可能触犯禁忌,但以无偿捐赠为基础的移植,仍不失为一种道德而富有意义的做法。这种移植的合法性及其意义会促进利他、团结和社群的价值观的发展。”而人体器官买卖,则使器官移植沾上了铜臭和血腥的味道,根本上冲击了器官移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使得建立在器官买卖之上的器官移植衍生为一种不道德的做法。
实际上.供体器官来源短缺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人体器官买卖并不是从根本上解决人体器官来源严重不足的灵丹妙药,其出现只会加剧人们在生死面前的不平等。在人体器官买卖的器官供需模式下,有钱人可以购买器官而获得再生的机会,而贫穷的人却只能在困顿的条件下绝望地出售自己的器官,并且要承受出卖器官后的一系列生理及生活方面的问题。
人体器官买卖只能解决有钱人进行器官移植所面临的器官来源困境问题,却必然剥夺贫穷者进行器官移植的机会。而且,人体器官商品化可能导致社会上出现一些为攫取和贩卖器官而残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集团,使社会安全面临更多挑战。
因此,国际社会早在1985年就签署了《制止人体器官交易宣言》,号召全球各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利用,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也都颁布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明确将人体器官买卖作为犯罪来加以处罚。
我国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明确增设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并为之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这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医疗临床上对供体器官的过热需求,加之受传统观念影响所导致的国民捐献器官热情的严重不足,以及作为其必然结果的供体器官来源的严重缺乏,人体器官在我国依旧存在着一个由买方市场必然发展而来的卖方市场,客观上极大刺激了人体器官交易黑市。
针对人体器官买卖现象,我国政府有必要学会用两条腿走路:其一是要在防范和打击人体器官买卖方面做好文章,构筑防范人体器官买卖的坚固大堤;其二则应致力于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
当前,尽管我国刑法已增设了有关人体器官买卖方面的罪名,但相对于现实需要而言,现有立法措施还远远不够。人体器官买卖涉及多重环节,其表现形式亦复杂多样,如发布或刊登人体器官买卖的信息,签订人体器官买卖协议,介绍他人买卖、出卖、购买等。“组织出卖”仅是众多人体器官买卖行为中的一种。就此而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打击面有必要进一步拓宽。
从根源上说,人体器官供应不足的现状只要得不到解决,人体器官买卖就必将长期存在。为此,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努力推动人们伦理观念的转变,增加身后器官捐献。例如,应做好相关公益宣传,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身后捐献遗体或器官的意义,从而乐于身后捐献器官;应倡导和鼓励党员干部捐献遗体器官,为公众身后捐献器官做好表率;应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在血液捐献问题上的成功经验,修改现行立法中有关遗体器官捐献的规定,在遗体捐献方面采取必要的激励措施等。人们转变生命伦理观念,才能根本上缓解医学临床上供体器官来源严重匮乏的问题,铲除人体器官买卖的“土壤”。
当代器官移植的发展所面临的最大瓶颈,已然不是技术问题,而完全是社会伦理观念方面的障碍。必须明确,在目前人类社会文明还没发展到每个人都能形成自觉、自愿捐献自己遗体器官之观念的情况下,对很多人而言,器官移植仅是生命救助中一根救命稻草,而仅靠一根稻草不可能完全解决人类所必然要面对和解决的所有生命问题,尤其是在器官移植的成本远非一般家庭所能够承受的情况下!就此而言,直面并坦然乃至欣然地接受死亡,而不是一味地、有时甚至是无原则地求生,或许更应成为我们当代人努力学习的一种生命态度。
资料9
作为西班牙器官移植地区协调员的卡洛斯•费尔南德斯•雷内多,对去年12月23日至25日三天里发生的事情终生难忘。在72小时里,在39名器官捐献者的无私奉献和42家医院的大力协助下,西班牙破纪录地完成了94例器官移植手术。“这72小时对整个西班牙来说都非常‘令人动容’。”雷内多激动地说。这94例器官移植手术共调动l『西班牙全国10个机场的12架次航班,是一场名副其实的“爱心接力”。
西班牙是全世界器官捐献率最高的国家,2011年器官捐献者达l667名,创下了新的历史纪录。根据西班牙国家移植协会(0NT)的数据,目前全球每100名器官捐献者中,至少有7名是西班牙人。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捐献者的无私奉献,2011年有4218例器官移植手术成功完成,445名患者通过器官移植得到了救治。
西班牙器官捐献领域的年龄歧视早已消除。在20世纪80年代还很难想象使用60岁以上捐献者的器官,而今器官捐献已经打破了年龄的界限。服务于ONT的医生爱德华多•马丁内斯指出:“一个健康的器官即便岁数再大也仍能够发挥作用。”只不过这样的器官通常都会移植到较为年长的患者体内,因为“器官也有生命,如果将一个65岁的肾脏移植到一名25岁的患者体内,就意味着未来他还可能需要换肾”。
此外,西班牙早在1979年就通过了《器官捐献法》,对器官捐献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其中规定,在西班牙,所有公民都被视为器官捐献者,除非其本人“生前表达过反对的意见”。这一政策随后被推广至瑞士、法国、意大利和葡萄牙,英国首相卡梅伦也曾表示希望将其引进至英国,那里每年有8000多名患者在等待器官移植。
而且,西班牙医疗体系中已经发展出了一张器官捐献协调员的网络,无论是在全国还是地方范围内,这些协调员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各大医院的急诊病房里寻找到那些脑死亡的潜在器官捐献者,并与他们的家人协商沟通,询问死者生前是否表达过拒绝捐献遗体的想法。
他们也会尽量争取获得死者家人的理解和支持,如果家人实在不愿合作,也不会勉强。也正是在这些协调员的努力下,捐献者家人的反对意见才从20世纪90年代的30%降低至去年的15.3%。
再有,器官捐献在西班牙如此深入人心,和西班牙20年来的广泛宣传是分不开的。截至2012年,西班牙第五电视集团已经连续12年坚持不懈地开展一项名为“12个月,12个理由”的器官捐献宣传活动。
今年活动的主题是“你对别人来说是完美的”,第五电视台旗下的7个频道从今年2月开始推广这项活动,旨在让电视观众们更深入地了解成为一名器官捐献者对那些亟待救助的病患的重要性。
资料10
为了发现潜在捐献源,小黄和同事们开始“跑医院”。
他们把捐献宣传材料送进医院,把名片留在医务科。“如果发现了潜在捐献者,我们希望医生问一问患者家属,是否愿意捐器官,如果同意,可以把我们的联系方式给他。”
“这绝对不是要医生去劝捐。”小黄强调,医生只需要告知家属有这样的捐献渠道。如果家属不同意,医生不要再做任何说服工作,整个捐献程序到此为止。小黄担心,他们的工作会被误解有利益存在。
但现实情况是,在已捐献器官的207例.中,成功捐献者90%家庭都涉及申请困难救助问题。
小黄发现,他所见证的器官捐献者,多为贫困者和打工者,“富人很少”。针对目前捐献者人群构成,黄洁夫强调,这一捐献人群分布不代表器官捐献以后的规律,“器官捐献是一个公平公正的事业,决不能出现权力寻租,变成穷人捐器官,富人救生命,这是我们坚决反对的。”
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说,就目前情况看,如何给予贫困捐献者合理的人道救助,是绕不开的话题。
郝林娜说,无论是从人道精神出发,还是从伦理学角度分析,以及从国际通行规则来看,这样的人道救助是应当的、必要的,与器官买卖截然不同。但救助背后,又会引来是否存在器官买卖的争论。
“一定要保证捐献在前,救助在后。”器官捐献系统一内部人士说,因为救助才捐献,就可能被怀疑涉及器官买卖,所以捐献与救助要分开。
他说,救助要依据家庭贫困状况确定,而且不能与捐献数量挂钩,“不能是捐一个肾救助多少钱,捐一个肝救助多少钱。这一定要与器官买卖分开。”
目前,有的试点省市已经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而全国也急需统一政策。在3月22日举行的总结会上,一项重要议题是讨论全国性的《人体器官捐献基金管理办法》。
器官捐献所遇诸多难题背后,凸显机制与法律瓶颈。
其中,突出的问题是中国器官捐献工作缺少专门管理机构,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中的职责和地位缺少法律依据。
这一观点在红十字会内部已基本达成共识。
对于器官捐献能否在全国推开,多名中国红十字会负责人员一致认为,有待《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对红十字会进行职责明确,并且红十字总会获批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后,才能稳步推进。
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方案》的要求,2010年9月,国家成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其中,“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红十字总会。
但截至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器官捐献只是红十字会总会一个处的一项工作。”2010年9月,红十字总会和卫生部共向中编办申请,推动成立国家层面的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郝林娜透露,“目前,正在积极协调中。”
与新设机构相比,《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已纳入计划。
3月22日,参与《器官移植条例》修订的专家透露,修订后,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工作中将获得合法名分。
2007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器官移植条例》对不规范的移植加强了监管,为中国开展器官移植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国务院2012年的立法计划中,“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等已被列入《器官移植条例》的修订内容。
郝林娜透露,在条例修订稿中,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的职责,即“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推动、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器官分配、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还或将增加“国家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等条款。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透露,修订后的条例,最快在年内即可实施。
让郝林娜欣慰的是,在试点评估过程巾,红十字会在12个试点省份发放了1000份调查问卷.凋查对象涉及18~60岁的各个阶层人员。72.4%的受访者填写了身后愿意捐献器官,只有6.8%明确表示不愿意捐献器官。
“有这么高的器官捐献支持率是出乎我们意料的。”郝林娜说,表示支持的器官捐献人群中约70%是年轻人。在试点地区,累计登记的自愿捐献者就有1.5万多人。
三、作答要求
阅读资料l~6,概括分析我国目前器官捐献的现状以及形成原因。
要求:语言简洁.条理清晰;不超过250字。

选项

答案我国器官捐献步履维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器官捐献数量远远低于器官需求数量,面临极大的缺口;在区分器官买卖的前提下,如何对困难捐献者家庭进行救助和人性关怀;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数量比较少,医院资质授权有待改进;移植器官主要来自死囚犯,在安全隐患和死囚选择权利保障上存在问题;器官捐献如何公正公平地分到有所需人员身上是有意捐献者比较担心的问题之一。 原因:中国传统观念占据上风;公众捐献意识匮乏;部分医生害怕纠纷从而遗漏潜在捐献者信息;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移植体系未成系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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