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成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21-08-03  14

问题 甲乙丙成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合伙企业进行登记时,应载明甲的姓名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B、甲不能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C、甲不能参与决定乙或丙的退伙
D、乙或丙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甲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乙或丙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6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吸认缴的出资数额。”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有限合伙人有权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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