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2016年)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
2020-11-19
21
问题
(2016年)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
B、本案应以区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C、本案可由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法院应对原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
答案
C
解析
A选项不当选。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本案就是复议维持后起诉的案件,如果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则法院应当告知其追加区政府为被告,如果董某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B选项不当选。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可见本案应当以区卫计局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C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就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因此具有管辖权。
D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可见在复议维持后起诉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作出裁判。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4w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国内某产品生产商向我国商务部申请对从甲国进口的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共有100多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44题)
关于国有土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75题)
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71题)
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31题)
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
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第18题)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第49题)
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第79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存在除外情形。关于除外情形,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第81题)
随机试题
老年性骨质疏松宜选用哪一类药物?
安排加工顺序的原则就是先用粗基准加工精基准,再用精基准来加工其他表面。()
四逆汤与回阳救急汤的组成中都有
下列不属于免疫测定法相对于生物活性测定法的优点的是
下列各项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定分类的是()。
在安排课程表时,应尽量把核心课程安排在下午,将形象性的学科与抽象性的学科交换安排。()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设函数f(x)在x=a的某邻域内有定义,则f(x)在x=a处可导的一个充分条件是()
下列程序中,若从键盘中输入的是大写字母C,则程序输出的结果是importjava.io.*;publicclassExam{publicstaticvoidmain(Stringargs[])int
Thespeakersaremainlydiscusshowdifferentkindsofpepperareproduced.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