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销售纯碱、粒碱、烧碱、小苏打等产品。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及耗用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4年该企业已结账。税务师于2015年5月16日受托对该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

admin2017-12-04  27

问题 位于县城的某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销售纯碱、粒碱、烧碱、小苏打等产品。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及耗用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4年该企业已结账。税务师于2015年5月16日受托对该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
发现如下情况:
(1)经审核该企业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向企业投资设立的附属法人企业销售原材料,2014年度累计取得收入1170000元,2015年度1月至4月累计取得收入234000元(该批原材料账面价值为1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170000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预收账款    84000
  原材料    150000
(2) 2014年12月5日该企业有一笔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    298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3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借:银行存款    25150  预收账款    1650
  贷:销售费用——包装费    26800
后附原始凭证四张:产品出库单(2014年12月5日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取货单各1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取货单的日期均为2014年10月6日;该企业向客户收取产品包装费的收据1张。
税务师进一步审核,发现该企业并没有与客户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企业在2014年10月6日收到款项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
(3)税务师审核“库存商品”账户明细账时,发现该企业在“库存商品”科目下专设了二级科目“非正常损耗”,即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
企业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2014年11月份: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0000
  贷:库存商品——烧碱    100000
2015年3月份: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0
  贷:库存商品——小苏打    20000
经进一步查阅有关账证资料,税务师发现2014年度烧碱的生产成本中外购原材料的耗用比例为60%,2015年度小苏打的生产成本中外购原材料的耗用比例为55%。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无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可自行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故企业于2014年12月底经该企业领导批准后,将2014年度的财产损失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0000
(4)审核“营业外收入”账户,调阅记账凭证,发现企业2014年12月份,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75000
  贷:营业外收入    75000
经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得知,该业务为企业销售抵债所得的水泥。
(5)2015年4月21日该企业将一辆使用了3年的小轿车出售,取得含税收入30.9万元。该轿车原值75万元,已提折旧25万元。
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0
  累计折旧    250000
  贷:固定资产    750000

借:银行存款    30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9000

借:营业外支出    191000(500000—30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1000  (500000—309000)
(6)2015年4月25日该企业销售一批化工产品给某公司,因该公司及时付款,给予其含税销售额2%的现金折扣,实际收取价税合计金额343.98万元。
该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439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99800
问题:
假设该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各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均为正数,针对上述各项业务分别指出该企业存在的纳税问题并作出相关账务调整。(不考虑所得税问题)

选项

答案(1)向投资设立的附属法人企业销售原材料应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调账分录:2014年: 借:其他应付款 117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85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5100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3400 2015年: 借:预收账款 84000 原材料 1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50000 贷:原材料 150000 借:税金及附加 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700 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1020 一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680 (2)企业应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天(即2014年10月6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该企业是在12月5日货物实际发出时确认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属于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该计入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894.0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94.02(26800/1.17×17%)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89.40 [3894.02×(5%+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94.70 (3894.02×5%) 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116.82 (3894.02×3%) 一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77.88(3894.02×2%) (3)对于企业存货因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应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同时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会计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200 (100000×60%×17%)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870 (20000×55%×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7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20 [10200×(5%+3×+2%)] 税金及附加 187 [1870×(5%+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03.5(12070×5%) 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362.10(12070×3%) 一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41.4(12070×2%) (4)企业销售抵债所得的水泥,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897.4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897.44 (75000÷1.17×17%)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89.7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44.87 (10897.44×5%) 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326.92 (10897.44×3%) 一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17.95 (10897.44×2%)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企业没有核算增值税税款,少缴纳增值税=30.9÷(1+3%)×2%=0.6(万元)。 会计调整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66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000 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00 (6000×5%) 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180 (6000×3%) 一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20 (6000×2%) 借:营业外支出 6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600 (6)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现金折扣的,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化工产品给某公司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343.98÷(1—2%)÷1.17=300(万元)。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7%=51(万元)。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会计调整分录: 借:财务费用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3000000—29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510000—499800) 借:税金及附加 1020 [10200×(5%+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10 (10200×5%) 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306 (10200×3%) 一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04 (10200×2%)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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