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经营食品加工,厂址位于市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2018年度会计报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9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 000万元,利润总额为1 000万元,已经按照会计利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50万

admin2021-06-30  26

问题 某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经营食品加工,厂址位于市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2018年度会计报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9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 000万元,利润总额为1 000万元,已经按照会计利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情况:每个职工每月工资收入均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并均按实际发放的应付工资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2019年2月,达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该企业201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获得如下资料:
    (1)审核“投资收益”账户发现,企业转让国债所得25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境内居民企业分回利润10万元。
    (2)审核“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企业直接向某农村小学捐赠成本为400万元的自产商品一批,企业作出如下处理(已知该批商品不含税市场价值50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400
        贷:库存商品    400
    因自然灾害损失外购材料30万元。经过进一步审核发现,自然灾害损失已经取得保险公司赔款5万元,企业未入账。
    (3)审核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时发现,企业支付的2万元工会经费,未取得工会组织或税务机关的任何收款凭据。
    (4)审核“销售费用——其他”科目时发现,12月25日,企业列支餐费5万元,进一步审核发现,为年终宴请客户的费用。企业“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全年借方发生额125万元。
    (5)审核“其他应付款”科目时发现,企业2017年9月收取的出租包装物押金5万元未作进一步处理。进一步检查发现,该批包装物的成本为3.2万元,在“周转材料”科目中核算。
    (6)审核“应付账款”科目时发现,企业应付账款中有25万元确实无法支付,企业未作处理。
    (7)审核“盈余公积”科目时发现,2018年8月增加盈余公积3.5万元,经过进一步核实发现,增加的盈余公积为出口产品取得的汇兑收益。
    (8)审核“财务费用”科目时发现,2018年企业支付向境内某居民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53万元,该笔利息的借款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借款金额530万元,约定借款期3年、按年付息。已知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6%。
    (9)审核“营业外收入”科目发现,企业对外转让先进生产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相配比的成本、费用为100万元(收入、成本、费用均独立核算)。
    (10)审核“实收资本”科目时发现,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增加股东的股份(已正确计算缴纳了印花税)。股东为3个自然人,其中外国人2名,三人分别取得的股份及在公司的行政职务为:美国人Jack取得10万元,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德国人Peter取得20万元,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中国人孙华取得20万元,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盈余公积    50
        贷:实收资本    50
    (11)实地察看企业固定资产时发现,企业2018年12月接受某汽车经销商捐赠的汽车1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款45万元,税金5.85万元,年末没有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请根据以上资料作出相关税收政策分析,并计算应补缴的各项税额。涉及企业账务处理有误的地方,作出其相应的调整分录(不用考虑所得税和有关结转的会计处理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选项

答案(1)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将国债的转让所得和国债利息收入均计入了投资收益中,所以应当对其中的国债利息收入纳税调减。企业取得的境内居民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属于免税收入,应当从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投资收益”科目应调减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0+10=20(万元)。 ②向农村某小学的捐赠属于直接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自产商品捐赠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补增值税=500×13%=65(万元)。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400=10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并调整。企业发生的自然灾害有保险赔款的部分,税前不得扣除。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外购材料损失,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营业外支出”科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得额=400+5=405(万元)。 ③工资及三项经费中工会经费支出2万元,未取得任何收款凭据。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万元。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销售费用——其他”中列支的招待客户餐费,属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并入业务招待费中计算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25+5=130(万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9 000+10 000+5÷(1+13%)+500]×5‰=97.52(万元)>(125+5)×60%=78(万元),扣除限额为78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78=52(万元)。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补增值税=5÷(1+13%)×13%=0.58(万元)。包装物押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58-3.2=1.22(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并调整。 ⑥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⑦企业取得的汇兑收益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企业将汇兑收益计入了“盈余公积”中,属于会计差错,应当调整会计利润,进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3-530×6%=21.2(万元)。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申报表口径,调减所得额=500+100×50%=550(万元)。 ⑩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用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中国人孙华个人所得税=20×20%=4(万元)。 [*]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应当在接受捐赠的当期按价税合计计入会计利润,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接受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85万元。同时,增值税部分5.85万元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2)计算应补缴的各项税额: 应补增值税=65+0.58-5.85=59.73(万元)。 应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9.73×(7%+3%)=5.97(万元)。 税务师审核后调整所得=-20+100+405+2+52+1.22+25+3.5+21.2-550+50.85-5.97=84.80(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4.80×25%=21.20(万元)。 (3)账务调整分录: ①将自产商品用于捐赠视同销售增值税未作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6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②自然灾害损失已经取得保险公司赔款5万元,企业未入账。 借:银行存款 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5 ③12月25日,销售费用中列支用于业务招待的餐费5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销售费用) 5 ④收取的2017年9月的包装物押金5万元,满1年未退,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其他应付款 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他业务收入) 4.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58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他业务成本) 3.2 贷:周转材料 3.2 ⑤25万元的应付账款确实无法支付,企业未作处理。 借:应付账款 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 25 ⑥出口产品取得的汇兑收益3.5万元计入了“盈余公积”科目。 借:盈余公积 3.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财务费用) 3.5 ⑦应代扣代缴中国人孙华个人所得税4万元。 借:实收资本 4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4 注:若由股东孙华个人补交其个税,那么借方可以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⑧企业2018年12月接受某汽车经销商捐赠的汽车1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款45 万元,税金5.85 万元,年末没有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8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 50.85 ⑨合并计算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 5.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18 ——应交教育费附加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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