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2013年试卷一第73题)

admin2017-06-05  27

问题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2013年试卷一第73题)

选项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暴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答案A,B,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即使排污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污染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这一抗辩事由依法不能成立,A选项当选。
    《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宅:“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本题中的“连降大雨”不是连降暴雨.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所以该情况不能免责,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的鱼塘地势低洼,不能以此认定其有重大过失,不能成为其自己承担损失的理由。鱼塘多选用地势低洼的地方,有利于水源的积聚和鱼类的养殖,张某选择地势低洼的鱼塘,并不存在重大过失。因此D选项不能作为抗辩事由,说法错误,当选。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若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暴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而非污水流人鱼塘所致,则该厂并不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C项的抗辩事由是成立的,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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