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2006年1月5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用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出席这次临时会议的有董事长甲及乙、丙、丁4名董事,公司9名董事有4名并未出席。这次会议由甲主持,在此会议上,

admin2008-12-16  37

问题 新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2006年1月5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用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出席这次临时会议的有董事长甲及乙、丙、丁4名董事,公司9名董事有4名并未出席。这次会议由甲主持,在此会议上,乙、丙、丁3名董事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做出了决定定于2006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董事戊认为,此次董事会召开前应当征求他关于是否召集临时董事会的意见,然而事实上没有实现征求他的意见便召开了这次会议,于是,他在董事会表决之前便中途退席。新元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5日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所列议案是讨沦处分公司限制财产偿还债务。在公司2006年3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亲自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86人,持有股数为12万股,占公司全部股份20万股的60%。此次临时股东会议,经出席股东30人(持有股数6.5万股)同意,做出三项决定:(1)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原则上予以承认;(2)决定将公司对外的债券转为注册资本;(3)处分公司部分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对于此次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决议,董事戊持有异议,认为决议违法而无效,诉请法院请求撤销。其理由是:(1)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他未在场,致使该董事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因而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之决定违法;(2)2006年3月1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其决议处分财产偿还债务与议程不符;(3)临时股东会上的提请承认事项事先并未经过董事会议决定通过。
   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临时股东会会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选项

答案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合法有效。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至第113条对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做出决定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1)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临时会议,是指除法定的应召开的两次会议以外,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2)应该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才能召开。(3)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公司共有9名董事,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达到了全体董事的1/3,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有5名,已超过全体董事会成员的半数。所以,这次会议的召开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在表决时有董事离席,可按弃权处理,但是并不影响本次会议决议的有效。股东会临时会议第一项、第三项决议合法有效,第二项决议不合法。《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案中,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占公司全部股份的60%,第一项、第三项决议不是需要多数通过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所以虽然其仅占全体股份的32.5%,但是这两项决议仍然有效。但是公司债券转为注册资本属于增加资本,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第二项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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