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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机关于2009年1月4日对冯某 (男,24周岁)、张某(男,21周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冯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冯某、张某抢劫案于200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
市公安机关于2009年1月4日对冯某 (男,24周岁)、张某(男,21周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冯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冯某、张某抢劫案于200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
admin
2014-04-02
18
问题
市公安机关于2009年1月4日对冯某 (男,24周岁)、张某(男,21周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冯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冯某、张某抢劫案于200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最后陈述中,张某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冯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冯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足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对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B、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C、没有必须恢复法庭调查
D、合议庭合议自由裁量是否恢复法庭调查
答案
A
解析
《高法解释》第168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因此,如果被告人提出了新的事实,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了新的辩护理由,可以恢复法庭辩论。在本案中,张某在最后的陈述中,提出了自己被冯某胁迫参与犯罪的事实,这一事实足以对张某的量刑产生影响。因此,法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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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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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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