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自己房屋使用的便利与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五年内乙不得加盖楼房,甲支付5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三年后甲去世,房屋由丙继承。同年,乙将楼房卖给丁,随后丁加盖楼房,遭丙阻止。在本案中( )。

admin2014-10-17  18

问题 甲为自己房屋使用的便利与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五年内乙不得加盖楼房,甲支付5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三年后甲去世,房屋由丙继承。同年,乙将楼房卖给丁,随后丁加盖楼房,遭丙阻止。在本案中(    )。

选项 A、丙无权阻止丁加盖楼房
B、地役权由丙享有
C、地役权不因甲死亡而消灭
D、丁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

解析 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可以成为继承权的标的,故地役权可以继承,因此甲死亡后,其继承人丙当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也不因甲死亡而消灭。由于丙享有地役权,丙有权阻止丁加盖楼房。可见,选B、C项,不选A项。《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既然丁购买了房屋,就应当负担房屋上存在的地役权,因而不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不选D项。当然,乙在出售房屋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房屋上存在的地役权,而且将支付的地役权补偿款也应当按照剩余年限转让给丁,但这是本题之外予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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