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有一家传玉佩,十分漂亮。一日,王某在佩戴该玉佩外出时,不慎将玉佩遗失。王某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后王某在别人的建议下,发布了一条广告。广告中写明:不论谁找到玉佩并交还王某,王某都将向其支付1000元的报酬。玉佩被公务员李某捡到。 李某将玉佩以合理价格转

admin2010-07-29  27

问题 王某有一家传玉佩,十分漂亮。一日,王某在佩戴该玉佩外出时,不慎将玉佩遗失。王某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后王某在别人的建议下,发布了一条广告。广告中写明:不论谁找到玉佩并交还王某,王某都将向其支付1000元的报酬。玉佩被公务员李某捡到。
李某将玉佩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朱某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朱某可以因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佩所有权
B、王某可以在向朱某支付费用要回玉佩后,向李某请求损害赔偿
C、即便三年前王某就知道玉佩为朱某所得,王某依然可以向朱某要回玉佩
D、王某要回玉佩时,不必向朱某支付其买玉佩所花费用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题目,尽管朱某是善意且支付合理价款,玉佩是动产,好像朱某可以取得玉佩所有权,但是玉佩是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可见,遗失物不适用动产善意取得,所以朱某不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佩的所有权。A项错误。《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见,如果向朱某要回了玉佩,则不可再向李某要求赔偿。B项错误。而且,李某要回玉佩应当在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要回,所以C项错误。同时,因为李某是公务员不属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以,朱某向李某购买不属于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因此,王某要回玉佩,也不需要向朱某支付费用。D项正确。本题应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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