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因业务需要,在上海设立了子公司乙,在广州设立了分公司丙。后乙、丙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甲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dmin2013-05-29  22

问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因业务需要,在上海设立了子公司乙,在广州设立了分公司丙。后乙、丙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甲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选项 A、甲应偿还乙的债务,不偿还丙的债务
B、甲应偿还丙的债务,不偿还乙的债务
C、甲应偿还乙和丙的债务
D、甲对乙和丙的债务均不负偿还责任

答案B

解析 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和联系: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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