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某请梁某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2019年春节,梁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

admin2022-12-28  51

问题 2018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某请梁某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2019年春节,梁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研究又是其本职工作,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H化工研究院的名义于2019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T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2022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所有的研究均是业余时间完成,材料均为自己购买,因此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问题: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梁某的主张不能成立,即该发明为职务发明.梁某不能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理由如下。 (1)根据《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关于职务发明的判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成立。 (3)本案中,梁某虽然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但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因此仍属于职务发明。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包括如下情形: 1)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交付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具体到本案,污水净化研究属于梁某的本职工作,即使该发明是在业余时间完成,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仍属于职务发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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