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下列工作中,属于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有( )

admin2012-07-01  50

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下列工作中,属于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有(    )

选项 A、两个承包人出现施工干扰后的协调工作
B、因设计变更导致原定的监理期限到期后,需要继续完成的监理工作
C、委托人因承包人严重违约解除施工合同后,对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和应支付款项的确认
D、应委托人要求,编制采用新工艺部分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E、施工需要穿越公路时,应委托人的要求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中断道路交通的许可手续

答案B,D

解析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包括:①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②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又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cRc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