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哪些项的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admin2014-11-25  23

问题 下列情形中,哪些项的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选项 A、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不再移送公安机关
B、法院在审判期间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C、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检察院应当并案处理
D、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遇到的新类型案件,可以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答案B,C,D

解析 《高检规则》第39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故A项正确,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法院“可以建议”而非“应当建议”,故B项错误,当选。《六机关规定》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根据《高检规则》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C项“应当”的表述错误,当选。《刑诉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根据本条可知,只有新类型的疑难案件,才能移送审判,D项的说法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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