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非专有许可合同,以10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dmin2022-12-28  26

问题 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非专有许可合同,以10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10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C

解析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不当选。其次,根据著作权原理,著作人身权具有人身的专属性,不得转让,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不当选。再次,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合作作者一方有权以非专有许可使用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作品,选项C中的说法错误,当选;选项D中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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