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2003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大米,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 (2)卖给A粮食加工企业大米一批,收到货款30万元,同时支付承运部门运费,货票抬头为食品供应商,金额为3万元; (3)采用分期收款方

admin2009-07-15  27

问题 某食品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2003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大米,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
(2)卖给A粮食加工企业大米一批,收到货款30万元,同时支付承运部门运费,货票抬头为食品供应商,金额为3万元;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卖给B粮食加工企业一批大豆,销售额为10万元,合同规定分三次付款,运费由B方承担,第一次付款4万元已收到,其余两次付款在10月份付清,食品供应商代垫运费1万元,承运部门开出抬头为买方的货票,食品供应商已将货票转给买方;
(4)食品供应商用自己的货车运销给C粮食加工企业小麦一批,收入20万元,同时收到买方支付的运费1.5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食品供应商本期应纳的增值税。(上述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选项

答案(1)销售额的计算: 卖给A粮食加工企业的大米取得收入30万元计入销售额;卖给B粮食加工企业的大豆,因为款未付清,所以只有4万元可计入销售额;卖给C粮食加工企业的小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将运费计入销售额。所以销售额合计为:30+4+20+1.5=55.5(万元) (2)销项税额=55.5×13%.=7.215(万元) (3)进项税额的计算: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农业产品视同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卖给A粮食加工企业时支付的运费可按7%.抵扣,所以进项税额的合计为: 80×13%.+3×7%.=10.61(万元) (4)当期应纳增值税=7.215-10.61=-3.395(万元) 因为是负数,所以应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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