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问曰:妻无子者,听出

admin2013-08-05  36

问题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请根据本段文字分析疏议和律文的关系。
    (2)请根据本段文字简要概括唐朝关于婚姻解除制度的主要内容。
    (3)请根据本段文字分析唐朝作出上述规定的意义。

选项

答案(1)疏议是对律文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律的本条“疏议”既具体规定了婚姻解除的条件,明确了律文的适用情形和律文规定的原因,又对婚姻解除作出了补充规定。其目的在于阐明律意,以便于准确地适用律文。 (2)关于婚姻解除,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婚姻解除的要件。唐朝允许女方以“三不去”为由拒绝离婚,并补充规定: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年50以上;妻子若犯恶疾及奸罪者,虽有“三不去”的理由,仍可休妻;妻子没有“七出”的情形而休妻的,丈夫徒一年半;妻子有“三不去”的理由而休妻的,丈夫杖一百。 (3)唐朝关于婚姻解除制度的规定,旨在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但更重要的是维护夫权的权威和封建伦理纲常。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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