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
2011-11-07
26
问题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答案
A,B,D
解析
选项A中甲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将高某打成重伤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数罪并罚。在实施抢夺时,行为人是乘人不备,这样可能使被害人被拽倒摔伤,甚至致死。行为人抢夺后逃离现场,也有可能将他人撞倒摔伤。由于这种情况不是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造成的,故不能以抢劫罪论处。选项B中乙实施抢夺致人重伤,同时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追捕的过程中。选项C中丙逃离盗窃现场即被李某追赶,丙在翻墙逃逸时踹了李某一脚,这种暴力是很轻微的,不足以构成人身伤害,不应当认定为是当场使用暴力。所以丙不构成抢劫罪,应认定为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有关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的规定,本题中丁从背后用力拉妇女田某的皮包袋,试图将皮包抢走。这种行为是抢夺行为,因为它针对的是物而非人。在田某警觉后拽住皮包带不放的时候,丁为了抢走皮包,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将田某摔成重伤,这种行为的力已经是针对人而非物的了,其意在于排除被害人田某的反抗,所以应构成抢劫罪。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Ui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国法的冲突规范,此案应适用丙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按丙国实体法处理了此案,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称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条规定所体现的是哪一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机关有权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下列有关宪法关系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M系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于2004年5月转至同城市乙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将其2004年2月接的当事人魏某的名誉侵权案带至乙所继续代理,M的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
哪些属于共同海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起动机传动机构中_______的形式有:滚柱式、弹簧式和摩擦片式。
数量管理理论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其理论基础是()。
碘量法测定β-内酰胺类抗生素药物的依据为
A.淋巴转移和种植B.血行转移和淋巴转移C.直接蔓延和种植D.直接蔓延和淋巴转移E.血行转移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启动住房消费,加快住房建设。按照“中央放心,人民安心,促进发展,()”的方针。
我国宏观经济工作的总基调是稳中求进。()
下列交易或事项中,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的是()。
由于之前的失败经验,一年前S市议会通过一个新法令,禁止在S市销售任何由塑料包装的饮料罐。然而,S市仍有相当大比例的塑料垃圾来自可被生物分解和不可被生物分解的塑料所包装的饮料罐。如果上述论证正确,下列哪项最有助于调和以上明显的分歧?
A、 B、 C、 D、 C
Peoplefeelthattheyhavetowork,theethicsisdeeplyfixed.Theyidentifywiththeirjobsandiftheylosethem,boththeid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