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min2014-06-10  40

问题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甲2005年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次年又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甲成立累犯
B、乙1992年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后第6年又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乙不成立累犯
C、丙2000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丙成立累犯
D、丁2001年犯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假释的第7年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丁成立累犯

答案A,C

解析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甲也就不可能成立累犯,故A项说法错误。乙有期徒刑刑满之后的第6年再犯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原则上不成立累犯,并且乙的前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所以也不成立特殊累犯,故B项正确。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过失犯罪,新罪属过失犯罪不能构成累犯,故C项错误。绑架罪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假释,丁的故意伤害行为属于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再次故意犯罪,成立累犯,故D项正确。依题意,A、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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