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韩某与林某为表兄妹,两人相爱并打算结婚,因我国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二人一直无法完婚。后韩某到P国工作定居并获得P国国籍,林某也随后在P国找到工作,由于P国对近亲结婚没有限制,二人便在P国进行登记结婚,并共同在P国生活和丁作。两年后,因为感情不和,林某

admin2014-07-18  26

问题 我国公民韩某与林某为表兄妹,两人相爱并打算结婚,因我国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二人一直无法完婚。后韩某到P国工作定居并获得P国国籍,林某也随后在P国找到工作,由于P国对近亲结婚没有限制,二人便在P国进行登记结婚,并共同在P国生活和丁作。两年后,因为感情不和,林某独自回国居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应该对该婚姻的效力如何认定?并以何种法律审理该离婚诉讼?(   )

选项 A、依我国的法律认定为无效婚姻,并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B、依P国的法律认定为有效婚姻,并交由有管辖权的尸国法院审理
C、依P国的法律认定为有效婚姻,并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D、依P国的法律认定为有效婚姻,并适用夫妻共同居住地P国的法律审理离婚案件

答案4

解析 本题中,主要考查我国对于涉外结婚和离婚问题的法律适用。依题意,韩某已获得P国国籍,所以二人的婚姻属于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婚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所以,韩某与林某的结婚适用P国法律,而P国又没有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二者之间是有效的婚姻关系。显然,A项可以首先排除。关于本案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被告不在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由于原告在我国法院起诉,所以,我国法院对该离婚诉讼有管辖权,不应交由P国法院审理,B项是错误的。对于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本案应该适用我国的法律审理,D项是错误的,C项正确。另外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本题不属于法律规避的情形。法律规避的构成需要具备下列四个要件:(1)主观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规避某国法律的故意。(2)规避对象——规避的法律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范。(3)行为方式——当事人通过人为地改变与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有关的具体事实来实现规避的目的。(4)客观结果——当事人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在法律上已经违反了规避的实体法。本题中,二人虽然是绕开了我国的禁止性法律,但并不是有意为规避我国强行性法律而到P国完婚,二人完婚的前提是韩某获得尸国国籍,已成为P国公民,并且二人均打算在P国生活、居住和工作。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RW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